本报讯 (记者 孟珂 通讯员 潘璐璐)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我省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9年。
此次调整后我省各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均增加150元,即一、二、三类区由现行的1800元、1700元、1600元分别调整为1950元、1850元、1750元;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一、二、三类区由现行的18元、17元、16元分别调整为19元、18元、17元。
省人社厅要求,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调整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可在省人社厅官网查询。
编辑:刘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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